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知民初189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婷,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邯山区品香茶叶,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大街561号新业大厦0单元113号。
负责人:刘书洋。
景德镇陶瓷协会与邯郸市邯山区品香茶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
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