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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协会、邯郸市邯山区品香茶叶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4知民初189号
案件名称景德镇陶瓷协会、邯郸市邯山区品香茶叶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景德镇陶瓷协会;邯郸市邯山区品香茶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知民初189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婷,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邯山区品香茶叶,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大街561号新业大厦0单元113号。

负责人:刘书洋。

景德镇陶瓷协会与邯郸市邯山区品香茶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

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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