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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莘县万德福量贩燕店店、万德福量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5民初343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莘县万德福量贩燕店店、万德福量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莘县万德福量贩燕店店,万德福量贩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初343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万德福量贩燕店店,住所地莘县燕店镇南街千户小区东临。

经营者:刘云宗。

被告:万德福量贩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王庄集乡政府街。

法定代表人:刘云宗。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县万德福量贩燕店店、万德福量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莘县万德福量贩燕店店、万德福量贩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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