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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荣雅礼品有限公司、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终2908号
案件名称广州荣雅礼品有限公司、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荣雅礼品有限公司,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29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荣雅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康王北路970号三楼308房。

法定代表人:陈婉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红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佛罗里达州32837奥兰多奥兰治布洛索姆道南14901号。

法定代表人:泰勒.J.罗斯(TaylorJ.Ross),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够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灵,北京市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荣雅礼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广州荣雅礼品有限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上诉状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1月8日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上诉费1800元。

逾期交费,本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荣雅礼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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