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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嵩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轩彬电子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10民初24045号
案件名称上海嵩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轩彬电子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嵩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轩彬电子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24045号原告:上海嵩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露,女。

被告:上海轩彬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艳芝。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萱,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嵩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轩彬电子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受理。

2017年12月7日,原告上海嵩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上海轩彬电子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嵩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嵩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嵩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芳芳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倪贤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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