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5032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秀刚、薛巧銮,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昕。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4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