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880号之一原告: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吕乐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榕城区宝富德日用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经营者:郭锦平。
原告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市榕城区宝富德日用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03054××××.2、名称“具有倾斜面的砧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
2017年12月20日,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以已与揭阳市榕城区宝富德日用塑料制品厂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对揭阳市榕城区宝富德日用塑料制品厂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