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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福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合众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新01民初809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福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合众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福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合众时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80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福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赵生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新疆合众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韩辉,新疆合众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诉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福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合众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案件受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金额为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5元及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多预交的500元,合计5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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