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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长乐市古槐顺俤五交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1民初1157号
案件名称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长乐市古槐顺俤五交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长乐市古槐顺俤五交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1157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浩、刘思涵,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乐市古槐顺俤五交店,经营场所长乐市古槐镇中街村直街。

经营者:黄顺俤。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乐市古槐顺俤五交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本案的诉讼标的为10000元并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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