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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雪辉、南昌市响尤尤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赣民终547号
案件名称胡雪辉、南昌市响尤尤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雪辉,南昌市响尤尤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终5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雪辉,男,汉族,1950年12月,住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弦,男,汉族,1982年5月,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系胡雪辉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响尤尤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法定代表人:李金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鹏,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辉淼,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雪辉因与南昌市响尤尤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尤尤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初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胡雪辉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响尤尤公司未经其同意大量生产了被诉侵权产品,一审法院应对响尤尤公司是否实施了生产予以审理。

胡雪辉于一审起诉前申请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根据(2015)赣洪江证内字第4516号公证书载明内容,公证购买产品的销售者指向明确,与响尤尤公司信息基本吻合,一审法院认定公证书载明的购买地址、店铺名无法证明属于响尤尤公司不妥。

另,一审法院未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审查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初2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胡雪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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