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305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鑫宏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第四工业区第一栋内B1B2栋。
法定代表人:李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大道3838号设计产业园金栋308-312。
法定代表人:胡海国,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鑫宏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思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二审过程中,鑫宏力公司以其与海思公司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鑫宏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鑫宏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鑫宏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市鑫宏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