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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鑫宏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终305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鑫宏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鑫宏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305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鑫宏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第四工业区第一栋内B1B2栋。

法定代表人:李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大道3838号设计产业园金栋308-312。

法定代表人:胡海国,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鑫宏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思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二审过程中,鑫宏力公司以其与海思公司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鑫宏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鑫宏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鑫宏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市鑫宏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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