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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瑜容、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2民辖终16号
案件名称蔡瑜容、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蔡瑜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辖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瑜容,女,汉族,1990年5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雪丽,女,汉族,1992年6月8日出生。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瑜容因与被上诉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亦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5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蔡瑜容上诉称,根据爱亦锐公司所述因蔡瑜容的侵权行为造成其损失,本案系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实施地即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信息设备所地及被告住所地均系蔡瑜容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

蔡瑜容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被诉侵权行为涉及信息网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爱亦锐公司所在地,因此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蔡瑜容在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情形下,要求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蔡瑜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林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鹏 )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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