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区省钱百货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43223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区省钱百货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区省钱百货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43223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

委托代理人刘鑫,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娟娟,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区省钱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合水口社区合水口新村五巷6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林联云。

委托代理人戴文鑫,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