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43223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
委托代理人刘鑫,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娟娟,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区省钱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合水口社区合水口新村五巷6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林联云。
委托代理人戴文鑫,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