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459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金谷路52-32。
代表人:金相默,该公司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义务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亚利,男,195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中国西安市新城区。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与被告陕西义务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七七七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