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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健全、林双雅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581刑初1747号
案件名称蔡健全、林双雅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石狮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健全,林双雅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74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健全,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石狮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7年12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双雅,女,1974年12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石狮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7年12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健全、林双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银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健全、林双雅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起,被告人蔡健全、林双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许可,共同在石狮市永宁镇自来水厂对面、永宁镇西南新村17号斜对面二处简易搭盖其经营的加工厂,组织工人生产假冒YONEX品牌、adidas品牌、HEAD品牌商标的网球拍、羽毛球拍。

期间,被告人蔡健全、林双雅以每支人民币32元的价格出售82支假冒adidas品牌商标的网球拍,以每支人民币35元的价格出售18支假冒HEAD品牌商标的网球拍、22支假冒YONEX品牌商标的网球拍。

2015年12月18日,公安人员在石狮市自来水厂对面加工厂抓获被告人林双雅,并扣押假冒YONEX品牌商标网球拍6支、羽毛球拍120支、假冒adidas品牌商标的网球拍113支、假冒HEAD品牌商标的网球拍951支及商标、球拍头套等物。

同日,被告人蔡健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查,被告人蔡健全、林双雅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15535元,其中假冒YONEX品牌、adidas品牌、HEAD品牌商标的网球拍按照查明的销售价格计算为人民币41135元,假冒YONEX品牌商标的羽毛球拍按照同类产品市场批发价格计算为人民币74400元。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蔡健全、林双雅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24元并分别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0元、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健全、林双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杨某、鲍某、高某1、潘某1、林某1、徐某、林某2、高某2证言,工作说明、扣押清单、对账单、送货单、北京荣达惠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理委托书、鉴定书、未授权证明、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佩雷罗(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授权书、鉴定书、未授权证明、商标注册证、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企业执照、授权委托书、鉴定书、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指认作案地点及涉案假冒商标的物品照片,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球拍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蔡健全、林双雅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健全、林双雅共同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注册商标三种,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15535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蔡健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双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双雅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健全、林双雅在案件审理期间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蔡健全、林双雅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健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林双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缴。

)三、被告人蔡健全、林双雅退出在本院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四千零二十四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网球拍、羽毛球拍及商标、球拍头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陈莉莉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冬英录入员李婉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二百一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213)?)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二百一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213)?)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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