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知民初23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慎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欢欢,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平桥区金牛管业五金店,住所地:经营者:徐坤。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市平桥区金牛管业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28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欢欢,被告信阳市平桥区金牛管业五金店的经营者徐坤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当庭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