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166号原告:林利斌,男,汉族,1983年2月23日出生,系杭州创想道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味泽,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诸暨市湄池建华日用工艺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斗门。
经营者:顾建华,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怡橙,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利斌与被告诸暨市湄池建华日用工艺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利斌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利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利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