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7612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
法定代表人:雷国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阑翔百货店,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西路星语林公寓2栋111号门面。
经营者:李翔,男,汉族,1982年5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被告:兴盛社区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迎宾东路南侧箴言社区。
法定代表人:岳立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娇,女,汉族,1987年8月20日出生,住新疆昭苏县公司职员。
被告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拉比熊百货店,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星语林公寓2栋108号。
经营者:尹露,女,汉族,1992年9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阑翔百货店(经营者:李翔)、兴盛社区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拉比熊百货店(经营者:尹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阑翔百货店(经营者:李翔)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阑翔百货店(经营者:李翔)的起诉。
审 判 长 周 蓉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人民陪审员 常双柏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