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855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万征,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镐荣,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小刘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二村桥头下盖铺位1间之A1-A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9M。
经营者:刘耀文,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限公司诉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小刘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