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72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坤,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县城关乡欧派厨卫电器经销店,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九龙路与广安路交叉口向东10米路北。
经营者:徐文举,男,汉族,1979年8月2日生,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县城关乡欧派厨卫电器经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县城关乡欧派厨卫电器经销店自愿达成和解,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