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575号原告:成都嘉仪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保家。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璠,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思远,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威王集团顺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梁裕。
原告成都嘉仪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威王集团顺德电器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
同日,本院向原告成都嘉仪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受理费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并通过《预交���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成都嘉仪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511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成都嘉仪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上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成都嘉仪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嘉仪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