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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科沃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大西南实业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830号
案件名称广州科沃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大西南实业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科沃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大西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830号原告:广州科沃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张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磊,广东环宇京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攀枝花市大西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钒钛茶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宋东波,该公司股东。

原告广州科沃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大西南实业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

广州科沃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科沃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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