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6234号原告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深圳市名优工业产品展示采购中心B座1区二楼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Y。
法定代表人赖明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俊俏,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思诺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中心路卓越时代大厦10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6855。
法定代表人肖婷,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28AA。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思诺易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