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269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利敏,女,1989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利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