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12836号原告:温州市荣格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新益大楼*****室。
法定代表人:叶长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灵,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东,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泰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楼下村。
法定代表人:陈福绿,执行董事。
原告温州市荣格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泰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荣格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市荣格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荣格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温州市荣格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