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638号原告:深圳市拓普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合口水社区下朗工业区第36栋。
法定代表人:林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胜举,广东大洲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雄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9号6层。
法定代表人:陈宝昌。
原告深圳市拓普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雄迈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拓普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拓普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拓普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由原告深圳市拓普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交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深圳市拓普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