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4民初129号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2456室。
法定代表人:田丰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书岩眼镜店,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荆河街道熙城国际18号门面房。
经营者:王伟,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书岩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