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4民初39981号之一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郑芳星,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08号天河城购物中心负一层全层。
法定代表人:猪原弘行,总经理。
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海港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418号海港城负一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猪原弘行,总经理。
被告:永旺特慧优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118号1701B室。
法定代表人:ICHIMURAKENJI市村贤次,董事长。
被告:东莞市太粮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大道115号。
法定代表人:曾丽芳,董事长。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雁,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海港城分公司、永旺特慧优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东莞市太粮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