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32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文,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响水县响水镇爱茉莉洗化用品店,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
经营者:张大曼。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响水县响水镇爱茉莉洗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