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795号原告:利建辉,男,汉族,1973年3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恒程律师事务所。
被告:广州市臻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礼岗路10号自编1号4楼A09(可作厂房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U。
法定代表人:陆奕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毅丹,广东坤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建辉与被告广州市臻发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建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1800元,剩余部分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于 春 辉审 判 员 周 建 康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兰健(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