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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小军与宝鸡市金台区天瑞林商贸行、陕西金凤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陕01民初1334号
案件名称董小军与宝鸡市金台区天瑞林商贸行、陕西金凤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董小军,宝鸡市金台区天瑞林商贸行,陕西金凤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334号原告:董小军,男,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龙,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杰,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金台区天瑞林商贸行,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团结路南段。

经营者:赵瑞。

被告:陕西金凤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陈村镇水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明轩。

原告董小军与被告宝鸡市金台区天瑞林商贸行、陕西金凤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董小军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小军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小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小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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