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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箭控股与扬州市嘉美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813号
案件名称弓箭控股与扬州市嘉美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弓箭控股,扬州市嘉美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813号原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阿尔克市戴高乐将军大街***号(104avenueduGénéraldeGaulle62510Arques)。

法定代表人:GOLLINTimothyJohn。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雪,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嘉美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运河西路185号1幢1409室。

法定代表人:倪忠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弓箭控股与被告扬州市嘉美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弓箭控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弓箭控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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