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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US有限公司与余姚市荷花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民初702号
案件名称IGUS有限公司与余姚市荷花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IGUS有限公司,余姚市荷花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702号原告:IGUS有限公司(IgusGmbH),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科隆市斯贝茨街1a号,邮编51147(SpicherStr.1a,51147Koln,Germany)。

法定代表人:FrankBlase,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雯,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荷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明伟村。

法定代表人:屠志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高高,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IGUS有限公司(IgusGmbH)诉被告余姚市荷花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IGUS有限公司(IgusGmbH)于2017年12月1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IGUS有限公司(IgusGmbH)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IGUS有限公司(IgusGmbH)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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