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11815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升镇素金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刘素金。
被告:刘素金,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升镇素金百货店、刘素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