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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刘林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4民初49836号
案件名称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刘林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刘林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49836号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林江,男,汉族。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林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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