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11刑初550号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鹤壁新峰汽车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公司),住所地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园区大白线南段路东。
诉讼代表人宋银香,新峰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乔四新,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新峰公司总经理,住鹤壁市淇滨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同年11月7日经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11月10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志新,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宏坤,男,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新峰公司销售经理,住鹤壁市淇滨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于2017年4月9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4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同年11月7日经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11月13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公诉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鹤壁新峰汽车电气有限公司、被告人乔四新、韩宏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鹤壁新峰汽车电气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宋银香、被告人乔四新及其辩护人张志新、被告人韩宏坤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乔四新成立新峰公司并担任总经理,被告人韩宏坤为该公司股东、销售经理,公司主要业务是生产、销售汽车插接件。
2017年1月份至3月份,未经河南某公司许可,新峰公司生产带有河南某公司“THB”注册商标的插接件,分别销售给郑州市某公司和苏州某公司,共计65175元人民币。
2017年4月9日,公安机关在新峰公司扣押带有河南某公司“THB”注册商标的插接件,经鉴定,价值75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乔四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鹤壁新峰汽车电气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宋银香、被告人乔四新、韩宏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1、乔某、丰某、吴某2、刘某、宋某1、肖某、宋某2、李某、户某、张某、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销货清单,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鹤壁新峰汽车电气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乔四新、韩宏坤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乔四新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韩宏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鹤壁新峰汽车电气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34000元;
二、被告人乔四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33000元;
三、被告人韩宏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33000元;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