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397号原告:闫小豹,男,汉族,1981年9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凤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海纳百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田面新村41栋301。
法定代表人:吴燕璇。
原告闫小豹诉被告深圳市海纳百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23日立案。
原告闫小豹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小豹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小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由原告闫小豹交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闫小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