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民终1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城市兴海区中基财富广场平价店。
经营场所:辽宁省海城市兴海区中基财富广场**楼。
经营者:刘娜,女,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智,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城市兴海区中基财富广场平价店因与被上诉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3民初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城市兴海区中基财富广场平价店于2017年12月13日,以与被上诉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海城市兴海区中基财富广场平价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海城市兴海区中基财富广场平价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海城市兴海区中基财富广场平价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