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289号原告:江西禧月顾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经济开发区太窝家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314672977E。
法定代表人:徐翀,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康区千百木情家具厂,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镜坝镇健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82MA394A2D93。
经营者:陈彩云。
原告江西禧月顾家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康区千百木情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禧月顾家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康区千百木情家具厂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禧月顾家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禧月顾家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0元(江西禧月顾家家具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计535元,由江西禧月顾家家具有限公司负担,退回2江西禧月顾家家具有限公司535元。
审 判 长 汪西菲审 判 员 钟 情审 判 员 郑 馨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吁拉拉书 记 员 熊 浩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289号原告:江西禧月顾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经济开发区太窝家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314672977E。
法定代表人:徐翀,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康区千百木情家具厂,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镜坝镇健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82MA394A2D93。
经营者:陈彩云。
原告江西禧月顾家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康区千百木情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禧月顾家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康区千百木情家具厂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禧月顾家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禧月顾家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0元(江西禧月顾家家具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计535元,由江西禧月顾家家具有限公司负担,退回2江西禧月顾家家具有限公司5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