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执37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卓翼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航空路裕兴三围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璇玑,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泓世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安良社区广兴路****。
法定代表人:郑泽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莞市泓世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石龙镇王屋洲工业区厂房第****。
法定代表人:喻国凤,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卓翼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泓世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泓世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立即停止侵害“等离子车载空气净化器”(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立即销毁全部库存侵权产品;
连带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7万元;
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元;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东莞市泓世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9日、2017年7月20日、2017年9月1日、2017年10月10日、2017年11月10日通过法定代表人喻国凤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款人民币14500元、14500元、20000元、23500元、1089元。
2017年11月20日,在扣缴执行费人民币989元后,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72600元汇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书面申请对本案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
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8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