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3200号之一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小蒙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上佳市居委会兴源路富华阁**6C一社会信用代码×××67R。
法定代表人:潘雄辉。
被告:潘雄辉,男,汉族,1990年3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新丰县,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柏伟,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欧派交家电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逄家社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38。
法定代表人:唐景宏。
被告:唐景宏,男,汉族,1983年1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小蒙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潘雄辉、青岛欧派交家电有限公司、唐景宏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小蒙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潘雄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小蒙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潘雄辉的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