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民初843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源,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慧天,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岭市龙首市场金禾通讯。
住所地:铁岭市。
经营者:王近秋。
委托代理人:赵绪国,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
住址:铁岭市银州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市龙首市场金禾通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由“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2017年12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侯 杨 审 判 员 刘 波 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明明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