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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亮丽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6执19711、19716号之三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亮丽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亮丽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执19711、1971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

被执行人深圳市亮丽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罗协。

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亮丽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人民币20000元、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到款项人民币21520元,优先偿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20元后,余款人民币20000元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未到庭领取,故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应予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04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也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04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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