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终8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泽熙日用品厂,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
经营者:朱芳芳,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下浦郑村。
法定代表人:刘刚,执行董事。
上诉人义乌市泽熙日用品厂因与被上诉人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10民初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义乌市泽熙日用品厂未在一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满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义乌市泽熙日用品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