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784民初9768号 原告:宁波夫裕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小路下村。
法定代表人:崔苏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琦,宁波市四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康市航铭电线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下店午村**。
经营者:王文虎。
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受理原告宁波夫裕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航铭电线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波夫裕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宁波夫裕电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