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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向铂与常州市佳仕德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772号
案件名称张向铂与常州市佳仕德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向铂;常州市佳仕德灯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772号原告:张向铂,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辉,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佳仕德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奔牛镇东桥村。

法定代表人:吴方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景山,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淑萍,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向铂与被告常州市佳仕德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张向铂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张向铂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向铂撤诉。

案件审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向铂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范晓荣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佳琪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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