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112刑初435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获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河南省获嘉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抓获,2017年3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宗隆,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某,女,1966年12月19日出生于沈阳市,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于洪区,现住沈阳市皇姑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抓获,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浑南检公诉刑诉(2017)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田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湃、黄天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王宗隆、被告人田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5月间,盘锦艺佳门窗有限公司意欲通过被告人张某购买坚朗品牌门窗配件用于东北大学浑南校区4、5号学生宿舍施工工程。
被告人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被告人田某某不具备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多次从被告人田某某处购入假冒“坚朗”品牌门窗配件共计2400套,后销售给盘锦艺佳门窗有限公司。
经认定,涉案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88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田某某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奥翔建筑五金店内查处其尚未销售的假冒“坚朗”品牌合页1980套、各种型号传动杆4050套,经认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7300元。
被告人田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元。
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3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田某某于2017年5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田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张某、田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张某辩护人王宗隆提出的被告人张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被告人田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二、被告人田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八百元予以没收。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配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