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794号原告:倪钇株。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青,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星,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竹文。
原告倪钇株与被告李竹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倪钇株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倪钇株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钇株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倪钇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