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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倪钇株与李竹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794号
案件名称794倪钇株与李竹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倪钇株;李竹文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794号原告:倪钇株。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青,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星,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竹文。

原告倪钇株与被告李竹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倪钇株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倪钇株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钇株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倪钇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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