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MCM控股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终354号
案件名称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MCM控股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MCM控股公司;唐世平;郑耀娥;周向东;唐中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73民终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梅花,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静霞,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

住所地:瑞士楚格CH-6300。

法定代表人:DaehyunKim。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乐凯,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唐世平,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原审被告:郑耀娥,女,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原审被告:周向东,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原审被告:唐中华,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上诉人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皮具市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MCM控股公司(以下简称MCM公司)、原审被告唐世平、郑耀娥、周向东、唐中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关于本案权利来源及其法律状态事实。

2014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的两份《商标注册证明》分别载明:MCM公司在第18类商品上使用的“MCM”商标,已在我局注册,注册号为1927130,有效期自2012年11月14日至2022年11月13日,核定使用商标包括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仿皮、(动物)皮、旅行皮具(皮件)、旅行包(箱)、伞等;

MCM公司在第18类商品上使用的“MCM”商标,已在我局注册,注册号为G588297,有效期自2012年6月19日至2022年6月19日,核定使用商标包括皮和仿皮、旅行箱和箱子、背包、体育包、旅游包、女用小袋等。

二、关于MCM公司指控的白云皮具市场公司侵权行为事实。

一审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4)穗越法知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中查明:“唐世平于2014年3月开始,在其承租经营的本市白云区解放北路广州白云国际皮具城3A028档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MCM”背包,并租用本市越秀区广园西路222号负五层自编012号、013号、017号、055号、067号、068号、076号仓库用于存放库存。

郑耀娥于2014年6月入职,负责在上述档口的销售工作,周向东、唐中华分别于2014年4月、8月入职,负责上述仓库的管理、配货及送货工作。

2014年9月4日,公安人员对上述档口和仓库进行搜查,在档口内现场抓获郑耀娥并缴获销售工具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

在仓库内现场抓获周向东、唐中华,并缴获假冒注册商标“MCM”背包4050个(经鉴定,其中1875个假冒“MCM”品牌背包价值人民币430,500元)。

2014年10月5日,公安人员在本市白云区东江大酒店7006房内抓获唐世平,并缴获送货单3张(经鉴定,2014年9月2日至9月4日,唐世平等人的已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049元)。

上述判决另载明:“唐世平、郑耀娥、周向东、唐中华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共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唐世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郑耀娥、周向东、唐中华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遂判决:一、唐世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郑耀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三、周向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四、唐中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五、将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MCM”背包4050个、3张送货单和作案工具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

唐世平、郑耀娥、周向东、唐中华对上述判决未提起上诉,上述判决已生效。

在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清案件事实,一审法院调取了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证据卷宗中的《询问笔录》、《亲笔供词》、《现场照片》、《赃物照片》,并当庭出示给MCM公司及白云皮具市场公司。

其中2014年10月5日、10月14日的《询问笔录》中记载,唐世平陈述其是老板,唐中华、周向东、郑耀娥都是唐世平的员工,唐世平负责进货,郑耀娥在广州市解放北路白云国际皮具城3A028档口负责销售,唐中华、周向东负责送货和看仓库;

唐世平在2014年3月开始销售假冒“MCM”的包,一天卖出大约30个左右,大约一个包卖出为200元一个,大约一个月销售额十八万。

2014年9月4日、9月5日的《询问笔录》中记载,郑耀娥陈述其是广州市解放北路白云国际皮具城3A028档巴黎春天的售货员,唐世平是老板,唐中华、周向东既是仓库管理员也是销售员和送货员;

周向东陈述唐世平是涉案档口的老板,周向东、唐中华、郑耀娥商量着进货,然后各自销售;

唐中华陈述涉案档口的老板是唐世平,唐中华与周向东主要看管仓库和送货,有时到档口帮忙看档口销售,郑耀娥主要是看档口;

郑耀娥、周向东、唐中华均陈述知道销售的包为假冒注册商标“MCM”的商品。

《赃物照片》显示,唐世平、郑耀娥、周向东、唐中华销售的商品以及商品外包装上使用了“MCM”字母图形组合标识。

MCM公司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

白云皮具市场公司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认为涉案档口不是其开办、出租或经营,上述材料与其无关。

三、其他查明事实。

1.白云皮具市场公司系成立于2014年1月23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市场经营管理、摊位出租、场地租赁、物业管理,经营管理的市场地址位于白云区××、××、××、××、××、××、××、××、××、1382。

2.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大塘派出所向一审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本所侦办的周向东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嫌疑人供述其档口地址是在广州市解放北路广州白云国际皮具城3A028档,后经核查档口的地址是广州市白云区解放路1356号3A028档(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特此说明”。

MCM公司对上述《情况说明》表示,唐世平、郑耀娥、周向东、唐中华所实际经营的地址,与白云皮具市场公司工商登记的市场地址一致,白云皮具市场公司作为专业的皮具贸易市场的管理人,负有管理市场经营秩序、在市场内排除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责任和义务,但白云皮具市场公司对唐世平、郑耀娥、周向东、唐中华的侵权行为采取漠视、放纵的态度,加重了上述四人的侵权行为结果的严重性,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白云皮具市场公司表示,对上述《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表示其没有对涉案档口进行出租与管理。

另唐世平承租经营的上述涉案档口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3.MCM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因被控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唐世平、郑耀娥、周向东、唐中华、白云皮具市场公司因被控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

一审庭审中,MCM公司表示请求法院酌定赔偿数额,且无证据证明唐世平、郑耀娥、周向东、唐中华、白云皮具市场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对MCM公司商誉造成严重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家商标局核发的商标注册证明,证实MCM公司是注册号为1927130“MCM”注册商标,以及G588297“MCM”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MCM公司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档口销售的背包、包与MCM公司注册的注册号为1927130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旅行包属于类似商品,与MCM公司注册的注册号为G588297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背包、手提包属于同种商品。

另将一审法院调取的刑事证据卷宗中的《赃物照片》所显示涉案档口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MCM”标识,与MCM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注册商标相比对,两者构成相同。

涉案档口所销售的商品未经MCM公司许可,在同一种以及类似商品上使用与MCM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是侵犯MCM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已生效裁判文书[(2014)穗越法知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结合一审法院调取的刑事证据卷宗中的《询问笔录》记载的内容,涉案档口的经营者系唐世平,唐世平雇佣郑耀娥、周向东、唐中华销售侵犯MCM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MCM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唐世平亦未能举证说明其销售的涉案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故唐世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

鉴于,MCM公司、被告双方均未能举证证实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MCM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与知名度,唐世平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经营规模、销售金额、侵权商品数量、MCM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唐世平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150000元(含MCM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MCM公司请求数额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郑耀娥、周向东、唐中华的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郑耀娥、周向东、唐中华受雇于唐世平,在为唐世平提供劳务时,实施了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

但对外,涉案侵权商品的销售者系档口的老板唐世平,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郑耀娥、周向东、唐中华涉案侵犯MCM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责任应由唐世平承担。

MCM公司要求郑耀娥、周向东、唐中华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白云皮具市场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白云皮具市场公司虽然不是涉案档口的经营者,没有证据显示其直接参与了涉案侵权商品的销售。

但白云皮具市场公司作为涉案档口所在市场的开办方和经营管理者,为涉案档口提供市场管理服务,并因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其对涉案档口负有管理注意义务。

且白云皮具市场公司作为专业的皮具商品的市场经营管理者,理应较于不区分商品门类的普通小商品批发集散市场,对其所要求的保护知识产权、制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管理注意义务理应更高。

但白云皮具市场公司准许涉案档口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进场经营,且未对涉案档口采取任何措施,未尽其负有的市场准入审查义务,亦疏于履行敦促涉案档口办理营业执照的义务,放任涉案档口无证经营。

因此,白云皮具市场公司对被控侵权行为的发生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便利条件,与唐世平构成共同侵权,应停止侵权并与唐世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白云皮具市场公司辩称涉案档口所在市场不是其开办,其未实际开办和经营市场的问题。

根据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大塘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涉案档口所在地址是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56号(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该地址与白云皮具市场公司企业基本信息中记载的市场地址相符,白云皮具市场公司亦未提交相反证据,故一审法院对白云皮具市场公司的上述抗辩不予采纳。

关于MCM公司要求白云皮具市场公司在公开媒体发布声明,消除不良影响的问题。

因MCM公司没有证据证实白云皮具市场公司涉案侵权行为对MCM公司的商誉造成损害及造成除了经济损失之外的其它不良影响,MCM公司在本案中要求白云皮具市场公司赔偿损失,已足以消除白云皮具市场公司涉案侵权行为对MCM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故MCM公司要求白云皮具市场公司发布声明、消除不良影响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如下判决:一、唐世平、白云皮具市场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犯MCM公司注册号为1927130以及G588297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唐世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MCM公司人民币150000元(含MCM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

三、白云皮具市场公司对唐世平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MCM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MCM公司负担人民币6160元,唐世平、白云皮具市场公司连带负担人民币2640元。

判后,白云皮具市场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第一,一审法院仅以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广州白云国际皮具城3A028档口地址在白云皮具市场公司企业基本信息中记载的市场地址范围内为由,认定白云皮具市场公司系案涉档口所在市场的开办方和经营管理者,为案涉档口提供市场管理服务且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属于认定基本事实错误。

第二,一审法院判令唐世平向MCM公司赔偿人民币150000元,该赔偿金额明显过高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案涉档口所在市场的开办方和经营管理者不应当就150000元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令白云皮具市场公司对高达人民币150000元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故请求二审: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并依法改判;

二、判令诉讼费由MCM公司承担。

针对白云皮具市场公司的上诉理由,MCM公司答辩称:第一,一审查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白云皮具市场公司在一审时明确承认是为了接管白云皮具贸易中心而成立,充分证明白云皮具市场公司就是该中心的管理方,应对市场上相关行为、摊位进行管理。

根据商事登记信息、该案相关刑事判决书及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的情况说明可以看出白云皮具市场公司所经营的实际地址与其工商登记地址一致,不存在所谓的不是相关档口的开办方和管理者。

第二,涉案档口所在市场是全国知名专业皮具市场,不是普通小型综合批发市场,其承担的义务与其他小档口应有所区别,其对市场内所销售的皮具类产品要求的保护知识产权、制止销售侵权产品的义务应该更高,但其对明显的侵权行为没有采取相关措施,没有履行相关义务,且涉案档口一直无证经营,因此白云皮具市场公司对被控侵权行为发生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作为专业市场为专业项目类的侵权产品销售提供了便利条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涉案档口从2014年3月正式经营到2014年9月被查处,据涉案人交代及刑事机关确认,该档口平均总收入共有126万,赔偿金额合适,MCM公司认同一审法院的判决。

原审被告唐世平、郑耀娥、周向东、唐中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在二审审理期间,白云皮具市场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白云皮具市场公司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鉴证报告中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表及企业收入明细表上利润表等金额均为“0”,由此认为白云皮具市场公司没有实际经营的事实;

2.《广州市白云区奥斯汀皮具商行》(以下简称奥斯汀商行)工商登记信息,证明案涉档口办理了营业执照,并非无证经营的事实。

针对白云皮具市场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MCM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一、对证据1真实性不予认可,白云皮具市场公司只是摘录了若干篇幅的内容,没有提交完整的报告,因此白云皮具市场公司提交的内容是片面的,该鉴证报告中有其他金额入账,有1000万的应收账款,流动资产上有10023282.10元的流动资产,因此白云皮具市场公司的报告提交的相关内容不能够真实反映白云皮具市场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且所得税报告也不能证明其没有进行经营。

再次,企业法人成立是一个独立法人资格,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白云皮具市场公司应承担其应付的法律责任。

最后,白云皮具市场公司从未提供过任何其他的其认为的该地址档口进行经营的企业,在本案中没有尽到相关举证责任。

二、在刑事卷宗、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书以及一审时唐世平、郑耀娥、周向东、唐中华的自述中均未提及奥斯汀商行,这说明实际上在该档口经营的人员或企业已经不是奥斯汀商行,并且该商行股东为吴志彪,该人从未出现在本案任何材料中,与本案无关,该材料仅能证明白云皮具市场公司对其档口疏于管理,不能够真正掌握档口的经营管理人员,消极甚至不履行其管理义务,因此该证据证明白云皮具市场公司与唐世平、郑耀娥、周向东、唐中华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再次,该档案的打印件不完整,只有工商登记信息,后面相关页数均没有打印,对白云皮具市场公司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根据白云皮具市场公司提交的广州市白云区奥思汀皮具商行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该商行为个人独资企业,股东为吴志彪,经营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54号广州市白云区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第三层3A028号。

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白云皮具市场公司认为广州市白云皮具贸易中心的开办方和管理方为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故申请追加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审理的焦点为:一、涉案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商铺是否位于白云皮具市场公司经营管理范围内;

二、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过高;

三、白云皮具市场公司作为涉案皮具市场的经营管理方是否要对实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大塘派出所向一审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可证实公安机关所查处的涉案侵权商铺位于白云皮具市场公司营业执照所登记的经营地址范围内,结合白云皮具市场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主营项目类别为市场经营管理类的事实,足以认定白云皮具市场公司是涉案商铺所属贸易市场的经营管理人,一审认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白云皮具市场公司提交的《广州市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尚不足以证明白云皮具市场公司在其经营场所没有进行实际经营管理,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过高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与知名度,唐世平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经营规模、销售金额、侵权商品数量、MCM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唐世平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150000元并无不当,白云皮具市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超出了MCM公司的损失或唐世平、郑耀娥、周向东、唐中华的获利,本院予以维持。

白云皮具市场公司上诉认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过高的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白云皮具市场公司作为涉案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商铺的经营管理方是否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一审判决已作详尽的分析,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并不予赘述。

白云皮具市场公司对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接纳。

白云皮具市场公司提交的广州市白云区奥斯汀皮具商行的工商登记信息中显示的商铺地址与涉案商铺的地址不一致,不足以认定涉案商铺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即使曾经以涉案商铺的地址申请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但唐世平等人并非以该商铺登记的名称对外实施侵权行为,白云皮具市场公司仍应当承担未尽市场准入审查义务的市场管理者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白云皮具市场公司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申请追加第三人,经审查,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必要诉讼当事人,白云皮具市场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故对白云皮具市场公司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白云皮具市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