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4民初165号原告:北京音斯美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乐园西大街13号院28号楼1层28-3。
法定代表人:栗银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幸幸,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中区英斯泰尔理发店,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办事处龙庭大厦1号楼73-1号(原东数第一间)。
经营者:李赛赛,男,199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原告北京音斯美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中区英斯泰尔理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音斯美慧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音斯美慧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1元,减半收取计1200.5元,由北京音斯美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