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110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斌,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芸,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区七都镇吉买盛购物中心,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望湖路。
经营者:徐国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平,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美丹,员工。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区七都镇吉买盛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争议已实质性解决,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